七、法治江西建设保障措施
36.完善地方立法。加强省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力支持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拓宽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渠道,认真吸收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的基础作用,合理提出立法项目,防止重复立法。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清理并依法废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加强立法监督。规范立法程序,改进立法选项工作,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推进立法听证工作,充分调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发挥媒体作用,畅通和拓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使法规规章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完善法规立项论证机制、法规调研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切实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开展法规质量评价,重点评价立法质量和社会效果,提高立法水平。
37.健全普法机制。实施全民普法教育规划,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农民、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促进全社会信仰法律。坚持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党校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制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和教学课程。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把法律知识列为考核必备内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把法制教育列入教育计划,并认真实施。
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治宣传教育设施,采取建设法制宣传长廊、法治文化主题广场(公园)、法治文化体验馆、组织法治文艺演出等方式推进法制教育。强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的普法责任,发挥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在文化艺术作品中植入法治元素。评选法治人物和法治事件,培育树立法治先进典型。
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积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省内高等院校打造法学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加强高校师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政治坚定、专业精通、道德高尚的专业法律人才。发挥法学会和高等院校等法学研究主阵地作用,组织开展法学和重大法治理论课题研究,为法治江西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38.公正执法司法。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和核心价值追求。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程序流程化、裁量标准化、行为规范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辩护权利。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依法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进行法律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枉法裁判、超期羁押等突出问题,健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建议、检察抗诉等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9.强化权力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进权力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权力监督立法力度。增强各类监督主体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把握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水平。加强监督结果的运用,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查究责任,提高监督制约权威。
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严格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把一切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必追究。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宪法法律和党章规定行使权力。强化人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强化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强化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规范互联网监督。
40.推进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等创建活动。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引导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开展行业、单位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和法治中心等创建工作。
41.优化法律服务。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教育、仲裁、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服务主体、行为、秩序。加强分类管理,引导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理分布、有序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有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严格实行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制,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一律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
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状况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大对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仲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服务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拓展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问题。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42.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建立国家机关、行业组织、市场主体、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的统一信用体系,完善信誉评价、合同履约、不良行为等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健全行业信用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推动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强化社会信用教育,形成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八、法治江西建设组织实施
43.加强组织领导。法治江西建设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工作格局。省委成立法治江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法治江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法治江西建设各项工作。
44.建立推进机制。建立领导负责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治建设负总责,党政一把手为首要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健全社会协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积极性。建立检查督办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法治江西建设顺利开展。
45.严格考核奖惩。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将法治建设成效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实行奖惩。各级党委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过错问责制度,对发生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倒查和过错问责;问题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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