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网讯 拼多多摊上事了,一下子被网友薅掉了近千万元的“羊毛”。
据报道,1月20日凌晨,拼多多出现严重漏洞,用户可以领取100元无门槛优惠券,优惠券可用于充值话费、Q币、购物等。
拼多多回应称,有“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目前,漏洞已修复,并正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且已报案。此后,网友“领取”的100元无门槛券已经不能使用甚至直接消失了。
但外界开始关心,商家经常派券实属正常,那么拼多多以遭遇“黑灰产”为由收回派出的券,法理依据充足吗?用户已经消费了优惠券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拼多多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据称,拼多多已向部分商家发出通知,凡是已使用100元无门槛券的订单不允许发货,拼多多有权阻止商家发货吗?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律师
◎梁成意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
◎赵占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文/记者戴平华
拼多多是否有权撤销优惠券?
拼多多被“薅羊毛”事件中,如真系“黑灰产”所致,应该由谁来界定?以此收回优惠券的法理性充足吗?
颜三忠:如果是平台主动推出的活动,应按照官方说明来兑现承诺,平台应当要执行,尽管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理解失误或操作失误,在没有依法撤销之前,协议仍然有效。现在拼多多称系“黑灰产”团伙所致,如情况属实,则不能视为拼多多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优惠券属于赠与行为,可以合理撤销。因此,拼多多取消或收回优惠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梁成意:“黑灰产”主要指黑色和灰色两条产业链。黑产主要包括“黑客攻击”、“盗取账号”、“钓鱼网站”三类违法活动;而灰产主要指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需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公司APP产品出现系统漏洞导致的价格减免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公司自己的失误,需要为此买单。但顾客能心安理得享有这些吗?一方面该交易没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没有基于合同、法律上的理由而获取财物,可能成立不当得利而应返还。
朱巍:要区分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消费行为。并非所有购买者都是消费者,很多人刷账号,套现,一次性集中购买数万,甚至几十万花费或游戏币,这就不属于消费者性质,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保护。
赵占领:是否属于“黑灰产”应由公安机关来认定。不管是“黑灰产”团伙还是普通消费者领取的优惠券,拼多多都有权收回,主要法律依据即是用户与拼多多之间的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禁止用户使用外挂或利用拼多多的bug获取不当利益。如果发现拼多多的bug并侵入服务器,则涉嫌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使用了大量的身份证、手机号等注册账号,则需要判断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如通过盗取或非法购买而获得,则该行为还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注册大量虚假账号、利用拼多多的bug领取大量的优惠券,该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用户已使用优惠券是否要担责?
据称,这次“薅羊毛”系部分职业“羊毛党”发现漏洞后迅速行动,开始呼吁周围的朋友一起领取。那么“薅羊毛”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用户已经使用了优惠券是否要担责?
颜三忠:普通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获取优惠券并使用,无须担责。而知情者多次获取并使用,可能只承担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若是专业的“黑灰产”组织,目前确实存在专业的“羊毛党”,这些“羊毛党”利用虚构的一些新用户的身份反复获取优惠券,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梁成意:“薅羊毛”行为中的“黑灰产”团队作为事件的始作俑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普通消费者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返还,或作价返还。
朱巍:法不责众是个伪命题。为了法不责众,将薅羊毛信息发布网上,号召更多人来利用漏洞,这种行为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或者盗窃罪共犯。
赵占领:如果消费者只是领取、还未使用优惠券,拼多多可以依据用户协议,限制优惠券的使用,或收回优惠券,以此避免遭受损失。但是,如果消费者已经使用了优惠券,拼多多一般不能直接追回优惠券,而是可以要求消费者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尽管领券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但是这并不代表法不责众。
能否向运营商追讨损失?
职业“羊毛党”看中充话费和Q币是自动发货,因此他们将优惠券迅速兑现。拼多多能否向三大运营商以及腾讯追讨损失?
颜三忠:如果确实存在职业“羊毛党”盗取优惠券行为,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作为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拼多多。但如果最终查实不存在职业“羊毛党”违法犯罪行为,而属于拼多多自己的漏洞产生,按照诚信原则,后果应当由拼多多承担。
梁成意:发生此类事件,企业首先需要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接着才是弥补损失。如果能找到“黑灰产”团伙,那么损失则由其承担。但是,现实情况是难以找到该团伙。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溯源而冻结账户或者其他途径挽回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向三大运营商以及腾讯追讨。但是这样追讨有一定的限制,即请求对方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冻结该款项,使账户恢复到原初状态。而不是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这些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赵占领:如果优惠券被用于购买拼多多的非自营产品或服务,这种情况下涉及三个法律主体:拼多多、消费者以及商户。消费者与拼多多之间基于用户协议成立合同关系,消费者与商户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商户入驻拼多多,也与拼多多形成合同关系。尽管消费者违反用户协议约定,领取并使用了优惠券,但是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除非商户知悉消费者使用的是非正常途径获得的优惠券。所以,拼多多并没有权利要求商户解除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没有权利向商户追偿,相反应该与商户据实结算。拼多多对于自身的损失,应该向消费者进行追偿。
阻止商家发货有法律依据吗?
拼多多将对涉事订单进行溯源追踪,且已向部分商家发出通知,凡是已使用100元无门槛券的订单不允许发货。拼多多有权阻止商家发货吗?
颜三忠:根据《电商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是属于恶意利用系统漏洞获取的优惠券,不能有效地折抵付款中的相应付款义务,所以应该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不受《电商法》第49条第2款的约束,商家可以不发货,但对于一般消费者不能阻止商家发货。
梁成意:如前所述,该100元无门槛券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朱巍:阻止商家发货有依据,拼多多在协议中已告知,不能利用漏洞进行非法交易。同时,根据平台与商家协议和事先已经做出的可能涉嫌犯罪的声明,商家在得到平台通告后,不应发货。
赵占领:按照《电商法》及《合同法》,消费者使用优惠券购买商户的产品或服务,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而且该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的情形。因此,拼多多无权阻止商户发货或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不过,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黑灰产”团伙,拼多多可以通过刑事途径,由公安机关责令商户冻结相关交易,而不是直接强令商户中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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