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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饶少年该不该获得谅解

        女子出租屋遇持刀少年 冷静应对让对方弃刀求饶 女子放走少年后报警引热议

        2018-07-30 09:24:36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治江西网讯 据媒体报道,7月21日,在浙江温州龙湾一出租屋里,常女士一觉醒来,发现喉咙上架着一把刀,身旁站着一个持刀少年。

          当常女士下意识地用手挪开刀尖时,锋利的刀尖划破了她的脖子和手指。见血后,吓坏了常女士,对方也有些发懵。常女士鼓起勇气对他说了一句话。“我弟弟跟你差不多大,你不要这样子!”

          听完这句话,持刀少年马上丢掉刀,跪下来向常女士磕头求饶。交谈中,少年称最近缺钱,并带着哭腔,不停地磕头,求常女士不要报警。甚至当常女士主动提出将微信钱包里的100元转给他,他没有要。

          常女士开门让持刀少年离开时,还告诫他,以后再也不要做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不过等对方走远后,常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张某系贵州人,今年15岁,就住在常女士楼上。

          办案民警透露,张某偷钱是为了请朋友吃饭,并非他自己没钱吃饭。张某“性格顽劣”,经常跟社会上的“狐朋狗友”打群架,请别人打架需要请客吃饭,父母给他的零用钱根本不够花。目前,张某因涉嫌入室抢劫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争论:有人认为,常女士用亲情唤醒了小伙子的良知,使他在最后时刻迷途知返,值得称道。但她不应该再报警,这样会让已经知错的他感到失望和寒心。也有人认为,常女士做得对,这次放过他,对方会有侥幸心理,说不定下次就抢钱还要杀人。该不该报警?报警还是饶恕,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挽救这位少年?在情与法之间,我们该如何选择?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

          李智辉 湾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求饶和放行是契约或谅解吗?有网友认为,入室“劫匪”丢掉刀,跪下来向常女士求饶,常女士好言规劝并将其送走,是用亲情唤醒了少年的良知,是一种宽恕,或者是谅解,更是一种契约,你不举报我,我就不进一步伤害你?这种理解对吗?

          颜三忠:求饶和放行无论是一种契约或谅解,都必须明确一定的范围和边界,第一是当事人有处分权限,第二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法律能够加以认可。比如民事侵权行为,只要自愿达成和解,没有损害第三方或公共利益,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处分权和谅解协议的。但如果是刑事犯罪,则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并无绝对的处分权,双方之间的谅解也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主要依据事实与法律,并不完全取决于受害人是否谅解。

          李春华:本案受害人的“好言规劝并将其送走”更多是基于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的权宜之计,很多情况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刑事犯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侵犯,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无权“私了”。同理,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谅解,也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谅解。

          王有银:本案中,常女士和犯罪嫌疑人表面上达成的“你不举报我,我不进一步伤害你”,其根本不属于契约,只能说是一种受害人主观的宽恕,即取得受害人谅解。李智辉:抢劫少年停止犯罪,可能更多来源于对将来法律制裁的畏惧,常女士言行制止少年持刀抢劫行为作用极为有限,虽然如此,但常女士没有过激言行,以免少年铤而走险,而是给予必要的安抚,体现了自我保护的智慧,不是对持刀入室抢劫少年的谅解,两人之间也谈不上有契约的存在。

          受害人该不该报警?

          常女士放走求饶少年后报警,很多网友对该不该报警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大家怎么看?

          颜三忠: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报警,而是报警之后法律是否能给予犯罪后迷途知返的人回头是岸的机会。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当然,作为受害人,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脱身而事后完全违背诺言,对于真诚悔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尽可能予以谅解。

          李春华:常女士报警的做法是正确的。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能指望幸运去维系,而要靠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其强有力的贯彻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是对社会秩序的有力维护。

          王有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告知公安机关。面对犯罪行为,常女士选择报警无可厚非。此前,常女士选择用宽恕打动少年从而使得自身人身安全得到保障,可以说是一种智慧的表现。李智辉:无论是面对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身处险境的受害人首先应当保护好自己,至于保护的方法,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甚至侵犯他人利益(多指犯罪嫌疑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是正当的。对于犯罪行为,少年不能以其懵懂为其辩护,只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挽救,阻止其继续危害社会,所以,常女士不仅可以报警,而且应当及时报警。

          报警和宽恕哪个更能挽救人?在报警和宽恕之间,哪个更能挽救人?或者说,在情与法之间,我们该如何平衡?

          颜三忠: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违法犯罪必须付出代价,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一味将宽恕可能会使失足未成年人无视法律尊严,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可能会变本加厉。同时,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要贯彻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羁押等强制措施,慎用刑罚措施,落实帮教措施,严格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把涉罪未成年人当成关心帮助的对象,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对象。

          李春华:本案中,受害人选择报警,但并不妨碍其事后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加上犯罪中止、未成年等情形,法院会依法对其从轻量刑的。所以,情与法之间并非水火不容,情理当然要讲,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讲,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底线,否则就会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伤害。

          王有银: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诸多减轻的处罚。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刑事和解”的规定。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国家已经尽量在法与情之间做了诸多的平衡。李智辉:法不外乎人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法律在入罪与量刑标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均作出了特别规定,以尽量消除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施以刑罚主要目的是教育和拯救。一味地对不良少年进行宽恕,只能纵容他在邪路上越走越远,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惨痛的例子。

          案件披露是否涉法律和社会伦理?

          我们注意到,在新闻报道中,公安民警称对方为“劫匪”“性格顽劣”,称他的朋友是“狐朋狗友”;媒体报道中则称之为“劫匪”。对这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口吻和报道方式,是否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

          颜三忠: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新闻媒体,必须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尊重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不能歧视更不能侮辱涉罪未成年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春华:以这样的口吻和方式称呼、报道一个涉案未成年人显然不妥,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名誉权,有违法律和社会伦理。公检法等单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王有银:本案中,媒体的报道未能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没保护未能年人的隐私,同时针对一些报道词汇,既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甚至给其带来第二次伤害。李智辉:办案人员和媒体使用标签化的语言,可能使不良少年心灵上受到伤害,不利于对失足少年思想和心灵的感化和改造。应当指出的是,失足少年未经审判宣告有罪,公安民警或媒体即称之为“劫匪”,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记者戴平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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