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6月,陈某将6瓶轩尼诗洋酒交付某物流公司办理托运,双方签订了运单。陈某在运单上填写的6瓶轩尼诗洋酒保价声明价值为1万元(每瓶保价约合1666元),并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282元、保价费60元。然而,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误将陈某托运的洋酒错误派送给其他客户,待找回货物时其中一瓶洋酒外包装已被打开。后经陈某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退还。双方在验货时发现遗失了一瓶洋酒。陈某认为,一瓶轩尼诗洋酒价值14880元,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存在过错,应当照价赔偿。
物流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运单时,陈某对货物进行保价,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运单背面记载有关赔偿条款约定,物流公司建议托运人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申明保价,若货物在运输途中部分毁损或者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该条款并未免除物流公司的赔偿义务,亦未限制陈某的权利,陈某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与货物价值相当的保价金额的方式防范风险,故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并非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同时,陈某与物流公司通过保价声明方式约定了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且物流公司已使用区别于其他内容的显着字体标示出了保价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陈某在运单上的签字应视为对货运保价声明价值和保价条款的认可,故物流公司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陈某1666元。
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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