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逾六旬的张先生夫妇诉称,2016年初他们接到某投资公司来电,该公司宣称可代理股票操作,并有保密的内部信息,稳赚保赢,股票有翻倍可能,可获得超值收益。张先生夫妇信以为真,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由该公司在其股票账户进行具体操作。该协议约定:当账户内资金首次增值达到张先生夫妇预缴的管理费36万元时,管理费将返还张先生夫妇;增值超过管理费的部分由双方分成;如到期亏损,该公司会补足张先生夫妇185万元,即包括股票账户资金149万元及管理费36万元在内的投资总额。
然而,在此后的委托炒股期间,张先生夫妇除获得购买理财产品得到的1.4万余元利息外,股票账户不断贬损。为此,张先生夫妇经常向某投资公司询问盈利分红情况,但始终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协议到期后,张先生夫妇的股票账户仅剩余121.3万余元。协商赔偿无果后,张先生夫妇将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管理费36万元,赔偿包括理财产品利息在内的投资本金损失29万余元,并支付以185万元为基数的同期利息损失18.5万元。
对此,投资公司辩称,他们并没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而无效。仅同意根据其与张先生夫妇的过错比例赔付除理财产品利息外的本金损失。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证券业务,涉案的投资公司接受张先生夫妇的委托,已超出范围经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关于证券从业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投资公司获得的36万元管理费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损失金额,法院认为,当以张先生夫妇投入账户的本金149万元为准,其主张的29万余元损失中包含理财产品利息1.4万余元,不应计入。同时,对于张先生夫妇要求支付同期利息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令投资公司向张先生夫妇返还管理费36万元,并赔偿张先生夫妇相关损失24万余元。
徐伟伦 秦文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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