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法官,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真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对这笔22年前的债权,我自己都不抱什么能收回的希望,没想到你们本金利息全部帮我追回了。”申请执行人涂某激动地说道。
95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梅某借款2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之后一直未归还。1995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梅某向申请人涂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欠到涂某3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此后,涂某多次向梅某催收上述欠款未果,随即向靖安法院起诉,要求梅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调解,梅某应在1997年12月底前偿付涂某欠款2000元,余款1270元其中包括利息1120元及误工费150元,在1998年5月底前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应按月息2分支付欠款利息。调解生效后,因梅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涂某向靖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梅某穷尽了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现已退休,有退休金收入。执行法官遂依职权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2017年4月,执行法官向靖安县社保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在未偿清本案前并不得变更被执行人退休金账户。
随后,执行法官赶到银行将该账户予以冻结。 4个月后,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足以清偿所有欠款本息时,执行法官对该款项予以强制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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