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在余干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隐藏、低价贱卖车辆给其亲友,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构成拒执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据了解,2014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张某与胡某等十五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余干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张某须在2014年11月30日支付胡某等十五人粮食款107000元。期限届满之日,被告人张某没有履行。2014年12月1日胡某等十五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干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送达给被告人张某。经查,被告人张某有一幢层楼房,从村民手中受让20余亩的土地,多辆车辆,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拒不履行,且有一些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
2016年,张某将其中一辆农用车以1万元低价贱卖给其侄子,另一辆车以3.9万元卖给哥哥用于还银行贷款,所得款项均未用于履行胡某的债务。2016年1、2月份,被执行人张某更将其所有的一辆吊车隐藏转移至一修理厂,逃避法院执行。
此外,余干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至余干县检察院。余干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余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案件执行期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隐藏、低价贱卖车辆给其亲友,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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