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网讯 记者从省普法办获悉,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调整充实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的普法责任及考核、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表彰奖励等内容。
据悉,原《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系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来,对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普法工作机制等发生变化,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现状。
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建设等考核
《条例》将第二条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为广泛。与此同时,《条例》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使该项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法治建设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条例》对第三章“工作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治知识”。在第四章“考试、考核与奖惩”中,《条例》也进行了修改。原《条例》规定,各地、各部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记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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