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四类。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据确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物业服务企业于信用星级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着位置(小区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栏)公告,公告期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主要用于六个方面: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方面。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纪洪 全媒体记者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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