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损毁自然遗迹“三清山巨蟒峰”入刑案
江西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清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展示了独特花岗岩石柱和石峰,栩栩如生的花岗岩造型石与丰富的生态植被、远近变化的气候奇观相结合,创造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景观,呈现了引人入胜的自然美。“巨蟒峰”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三清山之所以能列入“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和巨蟒峰独一无二的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分不开。“巨蟒峰”是由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在海拔约1200米的深山幽谷中横空出世,如擎天玉柱昂首屹立,扶摇直上,耸入云端。巨蟒峰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其所具有的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不仅是当代人的共同财富,也是后代人应当有机会享有的自然环境资源。
一、“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通过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及专家论证,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2018年8月,上饶市检察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起诉三人,并另行提起了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上饶中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了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刑事责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上饶中院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江西高院二审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同时,张某明等三人的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对两起案件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同时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三清山巨蟒峰案中,张某永明等三人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也侵害了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上饶中院及江西高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张某明等三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评价,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特别是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从而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刑案及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受到了各国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违规攀岩行为是否触犯刑律认识不一,以致与本案直接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罪名“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本案之前没有判决的案例,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的刑案可谓适用了《刑法》上的“沉睡条款”。
该刑案被选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该民案系全国首例“损毁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案”,对采取破坏性方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适用了“条件价值法”确定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该两案获得了诸多荣誉,例如:被写入2020年最高法院的“两会”工作报告,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获评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等奖项,并于2021年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在国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产生积极影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联播栏目等国内多家知名媒体对该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三、创新工作举措,打造环资审判“江西模式”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是江西法院环资司法守护江西绿水青山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江西法院紧紧围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工作举措,为保障环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强化环资审判专业建设,形成全流域司法保护格局
完善环资案件归口审理,在全省已实行环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或环资案件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探索实行包含执行的“四合一”归口审理。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一审、二审均采由环资庭统一审理,更好地保障了环境权益。
(二)深化环资司法理论研究,培树全国示范性典型案例
为准确统一法律适用,探索总结出了一系列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打造出多个全国首例典型案例,其中以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最为代表。此外,武宁法院审结的“非法捕捞案”、浮梁法院审结的“跨省倾倒垃圾案”,分别成为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的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案。该两案分别先行探索了《民法典》第1232条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素材。
(三)创新环资案件执行方式,切实保障环境民生福祉
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江西法院创新了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方式。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判决生效以后,江西法院主动探索对于无实际履行赔偿能力的生态环境侵权人以劳务代偿和环保宣传部分替代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探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环保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切实维护百姓对美好环境的需求向往。其中,浮梁法院审理的“跨省倾倒垃圾案”污染环境案,以委托该第三方公益性环保组织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专业机构施工治理被污染的土壤和水源,得到了当地村民的支持和称赞。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环资审判生态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创新建立了江西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保护一体化平台,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保护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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