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投稿邮箱:fazhijxw@126.com
              
        法治江西网LOGO
         
        首页  权威发布  法治动态
        专题  高层声音  法治访谈
        普法教育  法治文化  法治大讲堂
        法律服务  法规查询  普法多媒体
        科学立法  公平正义  守法诚信
        法治政府  平安创建  法治社会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mobilegame365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江西网  >  普法教育  >  以案释法

        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吗?判了!

        2022-11-08 10:18:33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众所周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长距离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构成犯罪吗?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01: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由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王某明知自己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02: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又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来源:(中国普法)
        相关新闻

        热点专题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