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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欺凌致使学生骨折

        说法:学校无缝隙安全管理不存在过错 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2-09-14 09:23:49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5名学生将同学堵在卫生间内实施校园欺凌,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学校是否需要为此担责?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认为,学校严格实行无缝隙管理,其管理不存在过错,而发生在隐蔽角落里的校园欺凌事件无法预见,因此对学生伤害后果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校内殴打同学致其骨折

          学生小张是某县城中学初二学生。一日下午放学后,小张被学校5名学生围堵在学校男厕所内殴打,致使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且身上多处皮下淤血。被殴打的小张被教师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小张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8万余元。

          对此,小张家长以学校教育、管理不善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学校认为,学校制定有《无缝隙管理实施办法》,课间也安排教师在校内进行不定时巡逻,但事件发生在厕所内,是学校无法预见的,因此学校管理不存在过错,对学生伤害后果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

          学校尽到管理责任无需担责

          对此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学校对小张受伤不需要承担责任。小张和5名同学均为初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结合案情来看,该中学制定并落实了《无缝隙管理实施办法》,可提供无缝隙安全管理值班安排和安全布控岗位图等相关凭证。而小张被打发生在男生厕所,为保护个人隐私,厕所里无法安装摄像头,因此,在厕所里发生欺凌事件是该校所不能预见的,所以该校不存在过错,对小张的伤害后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同时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5名同学在隐蔽的厕所里蓄意群殴另一名同学,用暴力造成了小张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创伤,因此可认定为校园欺凌。学校应当对这5名同学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同时,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5名同学的监护人对小张承担全部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5名同学在厕所里蓄意群殴小张,使小张受到了人身伤害,鉴于5名同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对小张予以赔偿。

          记者李书贤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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