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课间去盛开水,途中被嬉闹的学生撞了一下,致使开水倾泄而出烫伤另一名学生,这究竟是事故还是意外?由此产生的医治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进行了解析。
案例
教师被撞致开水烫伤学生
小董(未满7周岁)为某县一中心小学学生,一日下课期间,学校教师用饭盒接开水从教室外经过,被途经的学生小贾轻撞了下,导致其手中饭盒倾斜,内装的开水浇到了小董身上。
事后,该教师及时带小董去医院治疗,但小董右耳及颈部、右肩等多处二度烧伤,前后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对此,家长认为教师缺乏安全意识是造成此次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则辩解称属于意外事件。
说法
教师存在重大过失
对该案例,肖良平认为是一起因学校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学校对小董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小董未满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董在校期间,被该校教师用饭盒接的热水烧伤,可见教师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该中心小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赔偿之后有权对教师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所以,学校有权在赔偿小董损失后,向该教师进行追偿。
记者李书贤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