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投稿邮箱:fazhijxw@126.com
              
        法治江西网LOGO
         
        首页  权威发布  法治动态
        专题  高层声音  法治访谈
        普法教育  法治文化  法治大讲堂
        法律服务  法规查询  普法多媒体
        科学立法  公平正义  守法诚信
        法治政府  平安创建  法治社会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mobilegame365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江西网  >  普法教育  >  以案释法

        教师被撞致开水烫伤学生

        说法:教师未尽到安全责任 学校赔偿后有权向教师追偿

        2022-06-14 14:53:40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教师课间去盛开水,途中被嬉闹的学生撞了一下,致使开水倾泄而出烫伤另一名学生,这究竟是事故还是意外?由此产生的医治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进行了解析。

          案例

          教师被撞致开水烫伤学生

          小董(未满7周岁)为某县一中心小学学生,一日下课期间,学校教师用饭盒接开水从教室外经过,被途经的学生小贾轻撞了下,导致其手中饭盒倾斜,内装的开水浇到了小董身上。

          事后,该教师及时带小董去医院治疗,但小董右耳及颈部、右肩等多处二度烧伤,前后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对此,家长认为教师缺乏安全意识是造成此次学生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则辩解称属于意外事件。

          说法

          教师存在重大过失

          对该案例,肖良平认为是一起因学校过错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学校对小董受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小董未满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董在校期间,被该校教师用饭盒接的热水烧伤,可见教师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该中心小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赔偿之后有权对教师进行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所以,学校有权在赔偿小董损失后,向该教师进行追偿。

          记者李书贤

          来源:(法治江西网)
        相关新闻

        热点专题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