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学生外出遇车祸一夜未归,教师待次日上课时才发现学生未回校,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如何划分?对此,南昌师范学院教授肖良平进行了深入解析。
住校学生出校购物遇车祸
某高中日常实行封闭式管理,每两周开放一次校园,方便学生出校购买生活物品等。一日,该校高二学生沈梅(化名)在开放日走出学校后,一夜未归。第二日,老师才发现其未来上课,便发动学生一同寻找,并告知沈梅家长情况。
经多方寻找,得知沈梅因车祸被送入医院救治,其家长认为学校存在重大失责。
学校安全管理存在失职
对此,肖良平认为这是一起校外第三人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肇事司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梅在校外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是直接侵权人,因此,肇事司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该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14条规定,学校应建立请销假制度、校园巡查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生有异常,学校须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案例中,学校没有按上述规定实施相应行为,所以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职。因此,根据《条例》第44条、48条规定,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学生不在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对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和份额,肖良平表示,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和某中学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本案应当先由肇事司机向沈梅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肇事司机或者肇事司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某中学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肇事司机未承担或无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某中学也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是根据某中学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换言之,即以“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结合案例,该校责任份额约为20%。
记者李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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