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投稿邮箱:fazhijxw@126.com
              
        法治江西网LOGO
         
        首页  权威发布  法治动态
        专题  高层声音  法治访谈
        普法教育  法治文化  法治大讲堂
        法律服务  法规查询  普法多媒体
        科学立法  公平正义  守法诚信
        法治政府  平安创建  法治社会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mobilegame365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您当前的位置 : 法治江西网  >  普法教育  >  以案释法

        帮同学“治病”反致其受伤

        说法:学校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020-01-15 11:02:43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治江西网讯 一名五年级学生在课间嬉闹时为同学“治病”,导致同学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如何划分?教师和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南昌师范学院肖良平教授进行了解析。

          案例:课间嬉闹扭伤同学颈脖

          巨某和曹某均为五年级学生,一日课间休息,曹某与巨某在一起玩耍时,听闻巨某脖子落枕,便毛遂自荐称自己会“治”落枕,并用手扳了巨某脖子一下,导致巨某寰枢椎半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巨某受伤后,先后产生治疗费用、护理费用3万余元。对此,巨某家人将曹某与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费用4万余元。

          说法:伤人学生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对此,南昌师范学院肖良平教授认为,这是一起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首先曹某监护人应当对巨某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巨某和曹某均为五年级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根据他们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水平,这两名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他们应当能够认识到用手扳他人的脖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可能会产生一定损害。

          在此案例中,曹某作为一名小学生,根本不具备医学常识,曹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曹某的行为是巨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曹某监护人应当对巨某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巨某对自身人身伤害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如前所述,作为限制民事能力的巨某相信曹某会治落枕,进而让曹某用手扳动其脖子,巨某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巨某对自身人身伤害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即减轻侵权人曹某的责任。

          那么学校是否要担责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巨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例如学校是否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在巨某受伤之后,是否第一时间进行施救并将其送医救治并通知其监护人等,如以上教育管理职责均未尽到则需担责。

          记者李书贤

          来源:(南昌师范学院)
        相关新闻

        热点专题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上投稿 | 隐私声明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

        网信办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