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女子杨春红与朋友王小欢相识多年。杨春红的前夫刘于洋与王小欢亦是朋友关系。王小欢曾分两次共向杨春红借了9万元钱,两人约定了还款时间。然而,借款到期后,王小欢却迟迟不还钱。杨春红向王小欢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其告到法院。
法庭上,王小欢给出的不还钱的理由让人惊讶:我哪有借你的钱,是你前夫不好意思向你要零花钱,让我假装跟你借钱。王小欢辩称,这9万元是杨春红前夫刘于洋让自己向杨春红故意借的。王小欢表示,9万元借款发生在杨春红和刘于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9万元借款中,有4万元与刘于洋债务冲抵。当时王小欢向刘于洋催讨4万元借款,刘于洋手中资金紧张,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杨春红伸手要钱,便让王小欢向杨春红借钱以与自己的借款进行冲抵。之后,刘于洋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让王小欢向杨春红借5万元,王小欢收到杨春红支付的款项后,便将5万元钱转给了刘于洋,王小欢认为与杨春红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王白如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9万元系王小欢以借款的名义向杨春红所借,王小欢亦收到了杨春红支付的款项,王小欢如何支配使用系其自己的权利,即使是债务转移,根据法律规定也需要王小欢与证人之间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且需经过杨春红同意,而实际上杨春红并不知情且未同意。故对于被告王小欢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王小欢以借款的名义向杨春红借9万元,王小欢收到款项后按约定支付了相应利息,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被告王小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原告杨春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王小欢偿还原告杨春红本金及利息。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叶意 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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