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兰天与卢丽蓉于2015年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兰圆圆由其母亲卢丽蓉抚养,其父亲兰天在不影响女儿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之后兰天再婚并生育一子,卢丽蓉至今未婚。
近日,兰天以其多次要求探望兰圆圆均遭到卢丽蓉拒绝、卢丽蓉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兰圆圆表示母亲卢丽蓉管教过于严苛,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王白如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妥善解决,兰圆圆由被告卢丽蓉抚养更为适宜。
该案中被告卢丽蓉从事家政工作,并有店面出租收益,且有稳定住所,加之女儿兰圆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直随其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状态。虽然兰圆圆表明愿意同父亲生活,我国法律也支持子女的选择权,但兰圆圆毕竟年幼,且主要原因是母亲过于严厉,对此,法院认为严苛源于母爱,而且卢丽蓉为了女儿更好成长至今未婚,在休闲时间亦会带女儿出去游玩,同时法院也希望卢丽蓉能够通过此次诉讼,加强彼此沟通,营造更为欢乐的家庭氛围。
对于探望问题,法院认为应当征求女儿兰圆圆的意见,女儿认可父亲,说明父亲探望有利于其成长,并希望被告卢丽蓉能够充分予以考虑。原告兰天作为父亲,虽然表明愿意抚养女儿兰圆圆,但其毕竟已经再婚且生育一子,在照顾女儿方面不如被告卢丽蓉来得纯粹且更有精力。综合双方收入、居住以及婚姻等情况,法院认为女儿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遂驳回原告兰天全部诉讼请求。
万安县人民法院 曾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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