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女子付欣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天富。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开始恋爱。2011年,付欣和张天富由恋爱关系走向了婚姻关系。婚后两人生下了一个女儿,感情尚可。
然而,正常的家庭关系被一场意外打破了。2016年,张天富在一家炼钢厂工作期间,因意外致双上肢烧伤,并落下了终身残疾。身体残疾带来的不仅是生理上的痛苦,还有精神上的折磨。张天富落下终身残疾后,夫妻俩的关系大不如以前。后付欣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状递向法院,要求与丈夫张天富离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实习生王白如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以下特点:一、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的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二、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三、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否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本案中,原告付欣与被告张天富结婚多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自张天富因工致残后,双方感情产生隔阂。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张天富因工受伤,作为妻子的付欣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付欣提出离婚,既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又违背有关的道德传统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驳回付欣的离婚诉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王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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