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年初,吉安男子邓元与女子尹小惠在火车上相识,之后经常结伴外出旅游,不久,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邓元为向尹小惠表达爱意,多次向她转账,总计近10万元。2018年年底,尹小惠称双方性格不合向邓元提出分手,邓元答应分手,但是要求尹小惠归还所赠财物,被尹小惠拒绝。
2019年5月,邓元将尹小惠告上法庭,他主张自己向尹小惠所转的近10万元为借款,女方应当在分手之后偿还。尹小惠则认为这些钱多用于二人的旅游、日常消费等,是男方示爱所赠,故无法偿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实习生王白如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一审认为,在恋爱期间将自己的财物送给恋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并不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是一种契约行为、一种合同行为。赠与合同的成立,除了必须有赠与人要赠与钱物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当赠与人把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财产,赠与合同便宣告成立,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也就转归受赠人。
正因为赠与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以后,会导致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与人在将自己的财产交付以后,除法律规定例外情况外,就不能再反悔,不能再要求返还。综上,法院驳回原告邓元全部诉请。(峡江县人民法院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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