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0月31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居民楼下,男子文某驾驶一辆为被告萍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因文某操作不当,下车时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撞坏易某的汽车。事后,易某要求文某赔偿车辆的贬值费和误工费。文某认为,这是一起正常的交通事故,处理好了车辆的维修等即可。双方就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折旧费3000元和误工费180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易某提出其小车系其新购车辆,发生此次碰撞造成了车辆的贬值。事发后,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易某小车的维修费用,维修导致喷涂新漆、更换总成等存在溢价,与车辆发生碰撞所产生的损益相抵。同时,原告易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车辆产生贬值折旧损失,故法院对原告易某关于车辆贬值折旧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原告明确其该项诉讼请求系误工费而非车辆停运损失,而误工费的基本前提,是存在被侵权人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实。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事故未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原告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彭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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