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女)与王某(男)均为南昌人,双方于2012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到浙江义乌务工,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小孩,两个小孩一直由王某的父母抚养,刘某与王某也只是在过年才从浙江回南昌生活。2016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遂开始分开生活,但两人仍在义乌务工。2017年,刘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王某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刘某向王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应否予以立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户籍地法院应当予以立案。立案方式为立案登记制,该种形式要求法院在立案时应秉承形式审查的原则,本案刘某作为原告,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户籍地法院可以不予立案,并告知其向义乌市法院起诉。从原告提供的诉状来看,原、被告均在义乌,在起诉前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按照《民诉法》第21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义乌市法院管辖,因此王某户籍地法院无管辖权,可以不予立案。(记者徐明整理)
断案
主审法官审理后,同意第一种意见。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4条第四项“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来看,法院在立案时,是否属于该院管辖为立案时应予审查的内容之一,但正是因不同法院对此条文中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解和把握不同,导致不同法院对立案审查的标准存在分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委托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规定来看,法院在立案时对于管辖权方面相关证据的提交并没有作要求。
其次,无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后,法律规定有补救措施。从《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可以得出,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该院管辖的也可以移送相关法院审理。因此,法律对立案阶段的误判已有了解决的方法,这些规定给立案不宜进行实质审查也提供了依据。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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