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12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型客车闯红灯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原告聂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原告聂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李某授意他人顶替其为小型客车驾驶员,事故发生第二天,被告李某到交警直属大队投案,坦白其为事发时小型客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花坛坐着,因为自己曾被判缓刑,怕此次交通事故会对缓刑产生影响,所以找人顶替。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穿红灯通过路口,妨碍其他车辆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聂某将李某及为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该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记者程爱娣 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依据。投保人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载明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针对免责条款签字予以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虽未远离事故现场,但其故意隐瞒驾驶员身份,找他人顶包的行为导致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态,对是否存在酒驾、醉驾等不法驾驶状态无法作出判断,故性质上应属于肇事后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逃离现场的情形,故法院认为对商业险部分,某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聂某各项损失3.7万余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聂某各项损失8.1万余元。
汤敏 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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