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4月19日,张某以资金流转为由,向泰和县农商银行贷款5万元,刘某、陈某作为保证人。张某及其妻子赖某于当天向刘某、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该笔贷款本息均由张某承担。事后,张某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泰和县农商银行遂于2013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及两担保人归还贷款本息共计56336.44元,后刘某、陈某答应代为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泰和县农商银行遂撤诉。2013年10月25日,刘某、陈某代张某归还了该笔贷款本息共计56336.44元。事后,刘某、陈某多次要求张某夫妇归还代为垫付的贷款本息,均未果,刘某、陈某遂起诉。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刘某、陈某作为张某在泰和县农商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在张某未履行还款责任情形下,两人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要求被告张某依法归还两原告垫付的贷款本息。被告张某贷款事由系用于家庭经营,且其妻子赖某也在欠条上签字认可,故该笔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张某、赖某共同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夫妻两人向原告陈某、刘某偿还垫付款56336.44元。
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建军 刘先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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