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为经营酒楼生意租赁了文某的一层店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万元,租期五年,并就其他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租赁合同期间内因李某经营不善酒楼关门停业。为减少损失,李某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店铺转租给周某。文某得知情况后想要收回店铺,解除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周某却表示其与李某订立了租赁合同,且已支付租金,拒不搬出涉案店铺。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涉案店铺。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承租人,将承租的店铺转租给第三人周某,应当征得房东文某的同意。李某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原告文某的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被告李某在得知该情况后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涉案店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文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明确不同意转租的,可以收回租赁物,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李某丧失租赁权,故周某占有、使用该店铺无法律依据,周某对店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文某的诉讼请求。
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汤敏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