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谢女士与被告肖先生均是萍乡市安源新区某小区的业主,原告谢女士住在肖先生家楼上。2017年,谢女士发现,肖先生家的阳台上安装了一个外凸出60厘米、全封闭的“巨型”金属防盗窗。防盗窗紧贴谢女士家阳台底部。谢先生家在防盗窗内晾晒衣物、置放杂物。原告谢女士认为,楼下住户安装的防盗窗伸出墙面过宽,下雨天对其房屋有影响,且通过防盗窗轻而易举能够进入到其家中,给其安全造成隐患。被告谢先生则认为,谢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安装的防盗窗对楼上造成了影响。而且安全防盗问题,有物业保安、公安,认为谢女士无理取闹,且肖先生认为谢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多次协商,又通过社区调解部门多次进行协商调解,均未达成调解意见。
记者程爱娣 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肖某未经有关单位许可和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与原告房屋阳台毗邻的外墙安装凸出防盗窗,给原告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原告谢女士要求被告拆除涉案防盗窗,排除妨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限被告肖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凸出外墙的防盗窗。
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 汤敏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 联系电话:0791-86847386
备案号:赣ICP备15001586号-1 技术支持:中国江西网
法治江西网 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新法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