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1月30日中午,曾某驾驶电动车时,与对面由傅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车载人员蔡女士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傅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女士在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去医药费22万余元。同时,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50万第三者责任险。
关于该医疗费的赔偿问题,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本,证明蔡某的医疗费中,对15%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保险公司免赔。蔡女士及傅某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该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傅某尽了免责提示义务,非医保用药也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能免责。
记者徐明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本是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制定的范本,上面没有投保人的签名或捺印,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或释明。且法律并没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规定,蔡女士在医疗机构治疗是由医疗机构根据其伤情决定用药,蔡女士本人和傅某均无法控制,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蔡女士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
依据《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投保人购买保险,目的就是为了造成损害时能有保险公司代替承担责任,如果人为限定非医保用药不赔,则违背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实现不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合同目的。综上,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铅山县法院 陈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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