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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发侮辱性言论被起诉

        法院:侵害原告名誉权 被告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8-08-28 10:09:15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

          陈某、吴某与瞿某均为同一小区业主,陈某、吴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018年1月,瞿某因不满业委会工作,于是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声明,散布明显带有侮辱陈某、吴某人格尊严、贬损其名誉的言论,内容涉及陈某、吴某假公济私、品质恶劣等情况。瞿某认为陈、吴二人在任职期间,出租小区会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财物状况未公示,公款私存,侵占业主利益,但瞿某对于这些事实并未举证证实,亦未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实。

          陈某、吴某认为瞿某在微信群大量散布不实言论,对其进行恶意诽谤,使其自尊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陈某、吴某的名誉权,对其家人也造成了生活和精神上的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按规定会所出租是业委会管理权限;小区业委会已对财物状况进行公示;原告的电话费、交通补贴费都是按照有关政策领取,并未违反相关规定。被告发布的诉争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有理有据。

          记者程爱娣 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其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微信群虽是虚拟空间,但相关参与者在发表言论时仍需恪守礼仪道德规范,不能图一时之快而口出恶言。业主委员会在面对业主提出合理要求时应通过公开信息发布、协调沟通交流等方式予以回应,从而使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而使业主委员会更能代表最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履行职责。被告的言论在微信群众发表,结合其影响,应由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瞿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陈某、吴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业主微信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 汤敏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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