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3月,黄某受唐某的雇佣至某敬老院做勘探水源的工作,并担任班长职务,每月5000元,按月至唐某处结算。该勘探水源工作工地负责人为周某。同年4月,黄某与另一工人爬到距地面约六米高的钻塔上拆卸钻塔衣,现场负责人周某要求两人系安全带进行操作,但二人未做任何安全措施。在操作过程中,周某提醒黄某,在拆卸钻塔时二人要保持安全距离,否则钢管会承受不了两人重量。后黄某和另外一个工人踩到同一根钢管上递剪刀时,钢管发生断裂,导致黄某从六米高空摔下,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黄某右上肢及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意见不一,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
记者程爱娣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系受被告唐某雇佣到事发工地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原告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而被告唐某未向原告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对安全防护制度管理不善,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曾有过相同工作经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被要求做安全措施。在本案中,原告在未作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攀爬至距离地面约六米高的高空作业,应该认识到该行为存在在一定危险性,原告对自身安全注意不足,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过错。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原告黄某的损失由被告唐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20%的责任。
汤敏 肖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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