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贺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纸盒加工销售、包装材料批发、零售等业务。贺某雇佣从事烫金八九年之久的邱某操作机器进行烫金业务。
邱某在操作机器时,因机器发生两次停顿,邱某直接将手伸进机器内,造成右手被机器压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邱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贺某赔偿各项费用。
记者程爱娣 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和邱某属劳动雇佣关系。被告贺某作为原告邱某的雇主,在雇佣原告工作时应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及岗前工作培训义务,但其在原告入厂工作时,并未对其进行烫金机业务的培训或者操作规程的提示,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被告贺某提供的烫金机器确实存在机器故障,未及时进行机械维修,亦存在过错。但原告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烫金机操作业务有八九年,对于烫金机的操作应当非常熟悉。在本案中,原告在机器出现一次故障后,对工作可能存在的危险性预见不足,且在机器未停止运作的情况下,直接伸手想从机器内将纸拿出,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原告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失。
法院认定,被告贺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6万余元,原告邱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汤敏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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