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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行先试”为颐养之家提供法治保障

        《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6-22 16:53:37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6月18日上午,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立法情况进行发布,并颁布实施《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涉及新余市21.2万60岁及以上人口,共三十条,不设置章节,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政府及部门职责、布局要求、设施配置、资金保障、扶持政策、内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方合力促进颐养之家健康发展

          
        “《条例》重点包括:进一步理顺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党建+颐养之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只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聚集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等多方合力,才能更好促进颐养之家健康发展。”据介绍,《条例》第五、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还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综合评价制度。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条例》从颐养之家设施的规划布局、税费减免、资源整合、配建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比如,对于颐养之家设施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不高于居民用户标准收取。《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条例》的规定是在召集了相关部门座谈讨论后形成的共识,明确规定给予最高幅度的优惠。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聚焦老年人安全。颐养之家的安全问题是人们最关注的,为了解决入家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的后顾之忧,《条例》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颐养之家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卫生、安全值守、设施设备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清洁消毒;为入家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让老年人能够放心入家、安全入家。

          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颐养之家设施管理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颐养之家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等有关补助费用;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法律责任的设置,能更好地保障颐养之家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充分体现了新余市特色。一是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村集体收入,促进颐养之家发展。二是根据该市颐养之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用餐补贴。三是倡导成立颐养之家理事会,引导和鼓励入家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四是鼓励有条件的颐养之家设施自办菜园,自产自用。五是鼓励社会各界为颐养之家进行爱心捐赠,做好事办实事。

          《条例》的制定实施,是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新余市“党建+颐养之家”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余市积极创新先行先试的重要成果。

          
          “三个一”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下一步,新余市将积极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据介绍,将出台一个实施意见。尽快出台《新余市委、新余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的实施意见》,针对条例中关于资金、场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和标准,加强对颐养之家的统筹,确保《条例》有效实施。健全一套工作机制。结合当前颐养之家运行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投入、场所建设、工作推进、服务提升、长效运行等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以制度化、规范化管住长远。提升一批颐养之家。今年,新余市将新建和提升30个颐养之家;对109家吃住一体颐养之家进行消防改造并安装呼叫器;开展“悦耳”助听行动,为“入家”老人发放助听器等,这些已都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或民生实事。今后我们继续深入了解“入家”老人的所想所需所盼,着力解决老人的操心事烦心事,不断提升颐养之家服务水平,使之成为人民群众长期受益的民生工程,让该市老年人拥有更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来源:(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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