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简称《目录清单》)正式发布,要求全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据了解,《目录清单》是在国家《指导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江西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相关联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整合。
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梳理的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共计169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行政处罚156项,行政强制13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58部,其中法律12部、行政法规13部、部门规章29部、地方性法规2部,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市级的执法事项为145项,占比85.79%,落实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关于“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有关要求。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划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
据介绍,《目录清单》是界定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整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职责,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以后的具体实施操作中,我省要求各地在补充细化完善执法事项时,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执法事项的范围、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后果,对照实施依据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扩大执法权限。
此外,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张林霞 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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