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网讯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我省明确,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类别,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按照权限审批,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我省还将制订民办教育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不得将食品经营许可等非教学类许可作为办学前置条件。
记者朱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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