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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出去的钱是否有权要回?

        福建男子当街撒钱10万元后悔

        2019-09-19 15:15:53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治江西网讯 9月9日,福建石狮男子黄某做了件荒唐事。当日16时许,他从银行取出10余万元现金后,在市区一红绿灯口附近,将大量百元人民币抛撒在马路中,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相关视频在朋友圈疯传。

          属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时,现金已经被捡完,黄某也已离开现场。

          后经警方调查,黄某称是最近一段时间工作不顺,心情有点低落。之后,冷静下来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警方发布的通报称,对于黄某抛撒现金的不当行为,已经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警方呼吁,当时路过捡到钱的群众,请将钱还给黄某。

          从这起事件上看,在公共道路上抛撒大量现金,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赠与?能否要求捡钱人归还?路人在现场捡到的钱算不算不当得利?是“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黄某又能否寻求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钱呢?

          本期嘉宾

          高鹏:江西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新民:江西中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否构成赠与?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新法制报:黄某将10余万元现金当街抛撒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赠与?在红绿灯路口撒钱,是否有扰乱公共秩序之嫌?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王新民:当街撒钱不能认定为是赠与行为,这样定性缺乏法律依据。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黄某一时冲动发泄、撒钱,这个行为是非理性的,而非理性并不能成为放弃物权的基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黄某撒钱的时候曾明确表示这些钱他不要了,送给大家,则黄某的行为属于赠与。但黄某撒钱行为发生之时,并没有类似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泄愤。

          至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看他这种行为是不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混乱,如果说影响了交通,造成道路拥堵,那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不构成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公安机关对这种行为也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熊超:黄某的撒钱行为是赠与不特定的对象,或者是遗弃、放弃所有权,比较接近这样的意思。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说黄某撒钱的举动,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要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有点勉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要有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

          高鹏:黄某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撒钱行为属于本人意志范围内,这在民法上属于“抛弃”性质,在合同法上属于“赠与”性质。而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撒钱的行为从目前来看,还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严重混乱”程度。

          曾毅: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从民法上讲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讲,有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但该行为从刑法上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刑法规定。

          捡钱是否属不当得利?拒还违法吗?

          新法制报:捡钱者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层面上是否有归还的义务?拒绝归还是否涉嫌违法?

          熊超:如果说是一种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那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利益所有人才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从目前来看,群众捡钱可以认为基于一个被赠与的法律依据之上,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也就没有返还的义务。

          另外,如果说没有任何原因而取得钱财,或者一直占有,那么涉及《刑法》中的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将现金抛弃时,现金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刑法侵占罪规定的三种情况“代为保管、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中的一种,无法认定捡钱者构成侵占罪。

          曾毅:捡钱者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层面上没有归还的义务,拒绝归还不涉嫌违法。民法理论一般认为,由于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即现金所有权归属的“占有即所有原则”,黄某当街撒钱后,金钱所有权消失,之后金钱所有权之归属,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

          但应予严格区分的是,黄某系故意抛弃金钱,倘黄某并非故意抛弃,而是大意遗失,或因意外事故无心地将现金撒落一地,则黄某可依《民法总则》第122条,请求拾得人和哄抢人等返还不当得利,因其从未作出放弃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王新民:此次事件中,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事实上,黄某并不富裕,10万元对他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失,而且他表达了反悔的意思。按照《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另外,《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钱款数额巨大,不仅无权据为己有,若拒不归还,达到立案标准,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能要求捡钱者归还吗?

          新法制报:黄某事后十分懊悔,希望捡钱群众能够将钱归还。警方通报也提出,希望捡到钱的人归还。那么从法律层面上看,黄某能否要求捡钱群众把钱归还?

          高鹏:民法上的“抛弃”,具有不可撤销性。而按合同法的“赠与”性质,赠与人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财物已经转移,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四种情形之一,否则也不能行使法律上的撤销权。

          熊超:如果赠与行为成立,那么没有特定情况或者特别约定,以及对方没有社会公益性的义务,那么这种钱款的返还是不能主张的。

          王新民:黄某是有权利要求归还的,不能因为撒钱人的行为有过错,就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按照《民法总则》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来考查,只要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可以撤销法律行为。黄某工作不顺,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其他人捡钱有“乘人之危”之嫌。

          是否有法律救济途径?

          新法制报:黄某一时不理性抛撒10余万元现金,对于黄某现在遭遇的情况,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王新民:作为当事人,对于别人捡到钱不归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要主张别人捡到钱,具体数额是多少,这个都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否则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举证阶段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调取监控录像确认捡钱人和捡到的数额,如果不能举证,有可能造成败诉的后果。

          熊超:如果黄某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民事上的行为可能都不成立,根据其行为能力来判断,假设存在这种情况,可以从民事责任上主张返还。

          曾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公安部门,发布公告请求捡到钱的人主动将钱归还,大家一起营造互相帮助的社会环境。黄某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来断定他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属于一个抛弃所有权的行为,还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文/吴强 记者戴平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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