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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仿视频“易拉罐制爆米花” 女孩重伤离世谁之责

        家长、主播、平台如何担责引热议 专家呼吁强化短视频平台监管机制

        2019-09-11 16:13:59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治江西网讯 日前,山东枣庄两个女孩的命运引起外界的关注。

          因在家模仿某短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不慎点燃了高浓度酒精引起爆炸和着火,两个女孩都受重伤。其中一名12岁的女孩伤势相对较轻,而另一名14岁的女孩因为全身烧伤面积达96%,最终于9月5日不幸离世。

          死者的父亲查看相关短视频平台,发现视频并无风险提醒,他表示将考虑起诉视频制作者和发布平台,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作为视频的发布者和平台,在这一起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对于为了吸引流量而不断“出奇出新出怪”的网络视频,监管是否应该加码?

          本期嘉宾: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彭丁带: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新法制报:据了解,因模仿短视频中的危险动作造成模仿者伤亡的事件已非个例,视频发布平台、制作者与未成年人受伤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颜三忠:未成年人受伤是由于家长疏于监管与短视频平台缺乏安全防范警示等多个原因导致的,属于一果多因。从法律角度看,短视频的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与受害人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熊超:从法律上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这种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中有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案例来看,视频发布者发布视频,他未必知道有未成年人一定去看这个视频,视频内容也不一定要去模仿,模仿的结果不一定是死亡或者是损害,这几个原因里面都会存在一个或然性,所以它不存在一个必然性。

          从严格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角度来讲,我认为平台和主播对模仿发生的伤亡不具备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

          彭丁带:本次事件中,视频平台和主播与未成年人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对于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存在必要条件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两种学说。必要条件理论又称“若无——则不”,即若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如果某种事件以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方式通常提高了发生后果的客观可能性,则该事件为该后果的相当条件。总体上看,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首先通过必要条件理论加以初步认定,再通过相当因果关系对条件和结果之间的“相当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导致两名未成年女孩受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女孩自身操作不当的原因,也有家长未尽到监护人责任、管教不严的原因,也有主播未尽到安全提醒和视频平台审核不严等原因。若博主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视频平台履行了安全审查及安全提示等监管责任,本案的事件或许不会发生,因此,视频平台和主播与未成年人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

          家长、主播、平台,谁的责任更大

          新法制报:在网络传播广泛快速和视频海量化的背景下,视频平台和主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视频平台和主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家长应尽的监护职责相比,谁的责任更大?

          颜三忠:酒精灯加热易拉罐自制爆米花看似是一个趣味游戏,但实质上是一个专业的化学实验。作为视频的发布者和平台提供者,没有对该视频危险进行评估,也没有进行安全警示和防范措施,导致受害人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里,短视频的发布者和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属于共同过失侵权。至于与家长的监护职责相比较,谁的责任更大,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熊超:在整个事情上,家长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应该放在首位,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家长在这个时候应当有相应的义务去教育孩子,无论是何种侵权情况,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是无法免除的。

          另外,很多视频平台和主播之间都缺少一种制度化监管关系,也就是他们应当承担和履行什么样的义务,目前的法律里面,并没有很严格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出台这类相关规定。

          彭丁带:本案中制作爆米花的短视频教程包含点燃酒精等操作,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视频教程,属于危险视频。这类教程视频更容易引导他人模仿,从而使公众以身涉险。对于主播等视频发布者来说,如果要发布一些冒险性的视频,应在视频中加上风险提示。视频平台则应当尽到提前审查义务、做好安全提示,对包含危险内容的视频做出必要的提示、警告。如果视频平台和主播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接触危险及以身犯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孩子有一定辨知能力可否减免平台责任

          新法制报:家属称要起诉平台,在这起事件中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尤其是一名小孩已经年满14岁,应该是具有一定的辨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减免平台所应该担负的一些法律或道德层面的责任?

          颜三忠:工业酒精被孩子轻易获取,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确过于大意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熊超:按照现有的法律,家长如果去起诉平台,可能会被驳回。从道德层面上看,因为这个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关注,平台方为了消除社会影响,可能会去做一些和解或者是赔偿,但是这个确实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约束和强制的情况。从目前平台的反应和社会舆论来看,个人觉得可能还会有一定的结果,但不一定会走到法律程序。

          彭丁带:视频平台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视频平台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仅有主播及视频平台的责任,还有未成年女孩自身操作不当、家长未尽到监护人责任等原因,能够相应减轻平台的侵权责任。

          短视频平台如何实现监督惩治

          新法制报: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应对短视频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如何实现监督惩治?

          颜三忠: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格局被颠覆,人们的行为模式因此被重塑,与之对应的也是一种全新的风险环境。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群体而言,他们所受到的“诱惑”比以往都大得多。它要求信息的发布方和平台必须有更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而不能完全按照流量的逻辑无所顾忌地生产和推荐“爆款”。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精准识别,根据数据识别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保护,尤其是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项审核标准,提高把关门槛,从内容源头上增加对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二是建立人工审核制度,提高内容审核的精准度;三是加强账户管理,对使用时长、充值消费等进行必要限制;四是内容导向,针对青少年强化优质内容推荐。

          对于审核违规的视频,应该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2016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在规章制度上对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群体利益的网络内容予以禁止,同时将立法计划提上日程。平台媒体应在制度上结合网信办的条例,对于审核违规的平台内容将要采取公开、严格的处罚制度,对涉及违法内容的账户予以公示和封禁。

          熊超:类似这种短视频平台应当有一个审核制度,这个审核制度不一定都是放在平台本身,可能国家或者某个行政机构都应当有这种义务。就像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电影分级制度,放在网络视频领域,也应当要进行一个视频内容分级制度,如果说有专门针对青少年、成年的等年龄段的分级,那么它的视频内容在传播设计上自然就会有一些区分。

          彭丁带:短视频的娱乐化倾向对受众、媒介和社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为了遏制和消解这种倾向的蔓延和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监管惩治。目前内涵段子永久关停,抖音广告部门遭罚都是监管加强的体现。但是要想巩固监管成效,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强化平台监管机制。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抖音短视频、快手、西瓜视频、火山小视频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这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对短视频行业的重视,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监管体系越来越全面。在此背景下,短视频APP平台要提高短视频发布的门槛,将监管落实到各环节。现在短视频APP用户的参与几乎为“零门槛”,所以短视频监管系统只能起“马后炮”的作用,在不良信息发布后才予以封杀。应加大视频上传的审核力度,宁可延长用户上传短视频的等待时间,也要最大限度地确保整体短视频环境的健康与和谐。

          ◎文/吴强 记者戴平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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