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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网骂”可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称能否获赔取决于是否产生严重后果

        2019-08-30 10:02:08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法治江西网讯 心头一怒,立即恶语相向。生活中,这是一些人的常态。

          随着微信使用者的增多,微信群或朋友圈也成了一些人辱骂他人的“新战场”:有不满老板欠薪在微信群里威胁恐吓的,还有不满自己被“踢”出微信群对群主出言不逊的。

          在微信群里被当众“侮辱和损害”,名誉是否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能否给对方的嘴贴上法律的“封条”?

          案例1

          解散群遭辱骂 群主索精神赔偿

          憋屈,曾是扎在朱三山(化名)心头的一根刺。

          2018年,一件窝火的事,一度让他苦恼不已。

          朱三山是资溪县某村村民,虽然在外打工,但他对家乡充满感情,时不时会通过微信等方式和老乡聊聊天。他还创建了一个微信群,方便大家即使散在天南海北也能凑一块说事议事。

          2018年3月村里选举时,他和同村村民程细苟(化名)闹了一些矛盾。为了眼不见为净,他决定解散自己创建的群,因为程细苟亦在该群中。

          几个月后,他把群解散了。

          对于多数人而言,群没有了就没了,可一想到群主就是“冤家对头”,程细苟的第一反应是自己被踢出了群。

          8月6日,程细苟在村里的另一个微信群中多次对朱三山及其父亲、子女进行语音辱骂,内容中包含了“畜生”等词语。虽然这个微信群只有群员80多人,也基本是本小组的村民,但还是让朱三山觉得难堪。

          感觉受到了侮辱的朱三山将微信语音刻录成了光盘,并对群里的相关文字进行了整理,对微信也进行了截图,随后,一纸诉状将程细苟起诉到资溪县人民法院,称被告借机报复,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在微信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写一封致歉信;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不支持索赔

          资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三山到庭参加诉讼,居住在外地的程细苟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视被告放弃质证,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使用了不雅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原告进行了辱骂,由于该微信群成员多为同村小组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告与原告此前是否有过矛盾或已产生了矛盾,均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其应当认识到对原告的语音辱骂在群里传播将会损害到原告的名誉,进而对原告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含了赔礼道歉,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鉴于涉案微信群成员人数较少且相对固定,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较小,原告亦未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举证,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被告程细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群中向原告朱三山赔礼道歉。

          虽然法律已经帮朱三山拔出了心头的刺,但他感到遗憾的是,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2

          微信群里讨薪 因骂人被判赔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微信使用人群的扩大,在微信群里发生争吵、辱骂他人进而引发的官司并不鲜见。今年5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项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27日,李十权(化名)入职新余市某公司任生产部主管一职,后因故自动离职,围绕工资结算问题,李十权与公司产生了矛盾。在讨薪过程中,李十权想到了动用“舆论”的力量。

          李十权曾创建了一个工作群,老板徐思(化名,女)也在群中。2018年10月起,李十权将其与公司的工资、赔偿金纠纷及徐思的微信头像发到群中,发表了“不搞垮他老子不放手”等言论,并采用群友建议,要求群友将徐思夫妻电话号码发散到其他群中,拟用多人拨打电话的方式骚扰徐思夫妻。

          2019年1月21日,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十权工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21568元。对于该裁决,公司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与此同时,徐思以李十权对其用文字、图像及虚假事实的形式,进行造谣、诽谤、诬陷,造成其名誉严重损害、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微信群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发表不当言论,引起群友对公司及原告本人的负面评价、对原告本人进行不当调侃,并拟用多人拨打电话的方式骚扰原告夫妻,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在该群中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其声誉受损,生活受到干扰,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侵权。特别是原告作为女性,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在微信群里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根据其对原告名誉侵权的方式、范围等实际情况,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专家

          微信群“乱说话”后果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微信群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中发生争吵、对骂,是否必然造成侵权?被微信群友辱骂遭遇精神损害,如何界定“严重后果”?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呢?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教授分析说:公民享有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颜三忠强调,微信聊天群或其他通讯工具,虽属于“特定圈子”,但也是公共空间的范畴,一旦违反法律规定散布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相关判决来看,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取决于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而认定侵犯名誉权严重后果,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一是名誉损害,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二是精神损害,即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往往是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同时出现的,表现为受害人因被误解而造成精神的痛苦、怨恨、悲伤、忧郁、愤懑等情绪,精神损害是因人而异的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受害人因学识、地位、承受能力等不同,侵害名誉权给其心理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同的,这在具体案件中要区别对待;三是财产损害,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权性,但并不等于与财产权没有关联。事实上,名誉权与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一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很大可能上会造成其财产的受损。此外,还要根据持续时间长短、造成社会影响大小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病发作等后果具体判定。

          “具体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颜三忠说。

          谈及如何避免侵权行为,颜三忠认为,应提高网络素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尤其是要尊重事实,不能编造、传播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

          ◎文/吴强 记者戴平华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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