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网讯 据新华社日前报道,今年河南省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考生的惩戒措施,即对在2018年高考中已被录取却不去报到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高校甚至可以拒录该考生。
河南省招办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升学志愿是考生意愿的体现,也是考生对录取院校的具体承诺,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严格按志愿投档,被录取后应如期到校报到。如果按所报志愿录取后不报到,既浪费本省招生计划,又浪费高校的教育资源,客观上也占用了他人的升学机会。
据了解,考生放高校“鸽子”,这类情况并不少见。河南此次把考生的选择权与诚信联系在了一起立即引发热议。那么,考生放高校“鸽子”能否定性为失信行为?限制来年报考志愿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否涉嫌滥用“失信人”制度?
主持人
戴平华
嘉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王柱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平芳 新余学院副教授、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放弃报到与失信挂钩是否妥当?考生被高校录取后放弃报到,确实会影响到高校完成招生计划,造成教育资源流失,又影响其他考生的录取机会。这是否属于学生的正当权利?将此举与失信行为挂钩,是否妥当?
王柱国:高考招生制度目标设定有三个,一是保障学生入学机会公平,二是科学选拔人才,三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那么,考生被高校录取后放弃报到并作出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其他选择,是对这三个目标构成威胁或破坏呢?还是为这三个目标所包容呢?此外,我们也要理解失信制度的“诚信”本质,即,它不仅是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从道德上整合人们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现实机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对这一机制的法律维护。学生放弃报到而作出其他选择,未尝不是为了其更好的发展。当然,这一选择可能造成教育资源流失、影响到其他考生录取机会,但可以通过招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颜三忠:首先要明确的是,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普通高校招生实行按考生志愿投档录取,如无正当理由放弃录取或录取后不报到,是一种违背志愿的失信行为。但是,放弃录取或录取后不报到可能存在各种原因和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都认定为失信行为。教育主管部门需要明确高考志愿填报后哪些情形可以放弃录取或录取后不报到,哪些情形属于失信行为,在此基础上再来确定该考生以后高考志愿填报进行限制的问题。吴平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既然是权利就意味着公民具有放弃权。考生能够被大学录取,既是国家招生计划分配,也是自己的努力结果,如果考生出于对自己未来规划考虑,放弃报到而选择重读,考生本身也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比如重读一年的时间、身心压力、经济等。因此放弃报到只是考生行使选择权的一方面,不能与失信挂钩。
是否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河南省招办相关负责人称此举是为维护入学机会公平,但据此限制考生来年报考甚至允许高校可以拒绝录取这类考生,是否涉嫌侵犯考生的受教育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柱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考生放弃报到,有关部门及高校以失信为由限制报考、拒绝录取,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根据我国《立法法》,“限制受教育权”属于第八条“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显然,省级及其以下的政府或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相关限制受教育权的规范或决定。
颜三忠:公民受教育权分为入学机会权、学习权、公正评价权、教育条件保障权、救济权等内容,对于考生来说最重要的是入学机会权。如果因为考生填报志愿后存在失信行为,就完全剥夺考生入学机会权,显然构成对考生入学机会的严重侵犯,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情况下,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对失信考生进行适当惩戒是具有政策法理依据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只要不是完全剥夺失信考生上大学权利,但对失信考生填报志愿的数量进行限制是合理的。吴平芳: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不允许复读的情况下,限制复读生报考或允许高校拒绝录取,就是侵犯了考生的受教育权。
该惩戒放弃报到考生还是改革招生制度?教育部虽然提醒考生要珍惜录取机会,不要轻言放弃,但对放弃行为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解决招生计划“浪费”,该惩戒放弃报到的考生还是改革招生制度?哪种措施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王柱国:基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高考选拔人才、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目的,改革和完善招生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即便招生更繁琐、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时间,但是前三个目标和价值更具有重量,具有优先性。
颜三忠: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完善高考志愿填报机制。比如专业志愿保障制度——超过提档线多少分确保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超过提档线多少分确保录取前三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制度,提高考生录取到自己满意的专业。二是建立考生失信惩戒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考生失信行为的情形及惩戒措施,对失信考生的志愿填报数量进行一定限制,以确保高考机会公平,防止浪费招生计划。吴平芳:最重要的还是改革招生制度,比如在预录取时尽可能征求考生的意见,最大可能地允许考生入学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转专业及大一、大二进行通识教育,大三让考生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专业。另外还可以在每年大学新生报到后,根据各所大学未报到的人数,再次组织一次志愿征集,这些措施比单纯的惩戒更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
是否涉嫌滥用“失信人”制度?此前有报道称,一些地方将“老赖”纳入失信人名单之后,其子女报考大学将受到影响。现在河南将考生放弃报到的行为纳入诚信档案,来年要为此“买单”,这些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失信人”制度?动辄将某种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将某类人纳入“黑名单”,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柱国:高考学生放弃报道,并非违背了高考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并非对高考制度中各方利益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个人以为,不宜将这一行为纳入“黑名单”予以严厉惩戒。而应该回归到教育的本质、高考的本质,一个方面是改革和完善高考招生制度,一个是从道德引导学生珍惜机会、行政上督促学生信守承诺。
颜三忠:建设诚信社会,确实需要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制度。但是失信惩戒制度会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重大限制和影响,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失信人认定条件与标准、认定主体、认定程序、惩戒措施、救济手段、监督机制缺乏具体安排,就完全可能造成失信人制度滥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加快信用立法,统一规范信用管理,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信用立法打下了实践基础,也为加快推进信用立法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国家信用立法背景下,推动教育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吴平芳:将“老赖”纳入失信人名单,最主要的是老赖其本身负有某种法律上的义务,其拒绝履行,因此才将老赖纳入失信人名单。而报考哪个学校,录取后是否报到,这些都是考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考生放弃报到与“老赖”性质完全不同,报到并不是法定义务,将放弃报到的考生纳入“黑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嫌滥用失信人系统。
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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