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江西网讯 近日,在河北邢台邢临高速收费站,一辆车身涂有“120”字样的救护车驾驶员与高速收费员对是否要缴费发生口头争执。河北省交通厅监控录像显示,该救护车自邢临高速邢台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威县收费站出口,应缴费用为25元。
“救护车里人命关天,出了问题谁能负责。”救护车驾驶员声称,救护车不用缴高速费。在被高速当班收费员告知救护车并不在免费通行范围内后,驾驶员欲闯杆通行。僵持5分钟后,乘坐救护车的病人家属下车缴了费,救护车得以正常通行。
经媒体报道后,对于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否缴高速费,引起热议。据报道,近年来类似情况在山东、四川等地也发生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但其中有关抢险救灾车辆的范围,立法部门并未给出明确规定,而是提出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
近日,新法制报记者拨通交通服务热线了解到,在江西境内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并不属于抢险救灾车辆,无法享受免高速费。同时,景德镇、九江等高速收费站也表示,除了抢救高速上的车祸事故外,救护车上高速必须缴费,但享有优先通行权。
但是,广东、北京和黑龙江自1998年相继出台相关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减免通行费。
那么,救护车到底属不属于抢险救灾车辆?是否应该免高速费?因路桥费延误病情应由谁担责?
嘉宾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王优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
刘东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条例》并未对抢险救灾车辆进行具体界定,对于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言,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抢险救灾车辆?
救护车是否属抢险救灾车辆?
颜三忠:生命至上,在生命面前,理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耽误抢救生命的时间,一切为生命安全“开绿灯”。从救护车的公益属性考虑,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法律规定,授予救护车执勤时免费通行的权利,避免法律规定不明确引发收费冲突贻误宝贵的抢救时机。
李春华:抢险救灾一般是指当天灾人祸来临时,国家动用一切力量去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从这个角度讲,救护车如果不是去险情发生地或灾区抢救受伤人员的话,则不属于抢险救灾车辆。但这并不表明救护车不应该享有在高速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
王优银:《条例》并没有明确救护车是否属于抢险救灾车辆,而是由各地方自行确定,这就导致了不同的地方的差异性规定,虽然这样的差异性不利于抢救的效率,但确实应当遵守。
刘东强:救护车作为一种对患者进行救助的工具,在执行抢险救灾过程中,属于抢险救灾的车辆。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的使用过程中,大量用于对个体患者的抢救,并不具有规模性,而且是有偿服务,此时则不应视为抢险救灾的车辆。
救护车救人具有公益性特征,能否就此给予其特殊路权,免缴路桥费?若需缴费该由谁负担?
应否给予救护车特殊路权?
李春华:救护车具有公众属性,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统一规定,赋予依法执行抢救任务的救护车以特殊路权,比如优先通过或者免费通行(包括先通过后缴费)的权利,毕竟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而人的生命与健康是最为宝贵的。但如果任由违法违规救护车享受特殊路权,免缴公路通行费,有损社会公平。不过,在现场难以核实的情况下,还是应尽快免费放行,事后再要求其补交。
刘东强:救护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是商业性质,属于有偿服务,既然向患者收取了服务费,支付路桥费是其应当承担的成本,而且该成本最后也会由患者买单,因此,救护车不应当有免缴路桥费的特权。
王优银:救护车有抢救、运输病人的服务,但却需要收取费用,这不符合高速免费通行的车辆要求具有“公益性”的规定,予其特殊路权,免缴路桥费这点有待商榷。欧盟国家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辆都贴有标签,经收费口扫描后自动缴纳通行费,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中的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不需要患者个人或救护车驾驶员支付,这种收费方式可以借鉴。
面对多起救护车司机因路桥费与收费员发生争执的事例,若因此延误病情致死致伤,谁担责?
因缴费延误病情谁担责?
颜三忠:如果仅仅因为收取过路费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责任,如果因此延误病人抢救时机导致病人致死致伤,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王优银:应该明确,无论现行规定是否合理,法律是否需要修改,只要高速公路宣称对救护车收费,驾驶员遵守规则应当立即缴费。因拒绝缴费引发矛盾、耽误时间的,都应该由救护车驾驶员承担责任。
李春华: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发生争执所在地明确将救护车排除在免费通行范围之外,那么收费站坚持先收费后放行从法律角度看并无不妥,如无特殊情况,可能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谴责。相反,车上人员(包括救护人员、司机及患者家属)可能要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当然,还要看当时的收费金额及车上人员的缴费能力。如果车上人员当时确实交不起通行费,而收费站人员一直不肯放行,以致延误病情致死致伤,那么收费站方面或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东强:由于救护车没有免缴路桥费的特权,救护车司机为路桥费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导致延误救治,应当由救护车的单位承担。如果因此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应当考虑追究救护车司机的刑事责任。
若因缴费问题一直争执,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冲突?
如何解决“救护车路桥费争执”?
颜三忠:从国家层面应统一立法,明确救护车属于公益性车辆,纳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车辆类型。如果认为需要收费,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辆都贴有固定的小标签,经收费口扫描后自动缴纳通行费,费用由医疗机构财务中的公共事务费统一支付,不需要患者个人或救护车驾驶员支付。
李春华:可以根据救护车使用高速公路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比如救护车在急救情况下,不收取高速通行费;如果是一般乘坐救急车辆外出,则需缴费。同时,应该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出台统一的救护车管理标准,建议将正规救护车进行统一并实行网络化互动管理,对执行任务中的救护车免收通行费,对于“山寨救护车”、“黑救护车”严厉打击。其次,如果统一规定救护车上高速要缴费,那么还应同时出台相应措施以保障救护车优先快速通行。比如,可以先放行,后向医疗机构、患者家属、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要求补缴通行费;同时,医院或急救中心为每辆救护车办理不停车收费的ETC卡,让救护车能够快速通过电子收费通道。
王优银:对于救护车免收通行费的问题,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收费规定,若不统一免费放行,个人赞同让救护车统一办理ETC,让救护车能够快速通过电子收费通道,给急救病人争取时间。
首席记者郭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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