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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抽梯” 安装工坠亡谁担责

        专家认为工人坠亡由多个原因导致 各方均具有过错

        2018-03-02 16:04:22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近日,网上一则“郑州城管把梯子抽走造成一广告牌安装工坠亡”视频引发关注。

          1月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客运站北50米处,2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因属违规施工,当地城管执法人员令2人将广告牌拆除,后城管嫌拆得太慢将施工用的梯子作为“涉案设施”抽走并扣押。在没有梯子的情况下,欧某试图用绳索从楼上滑下来,中途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已被免去职务,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全面介入调查,将严格依法依规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同时,郑州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广告安装公司负责人刘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拘。据了解,死者家属目前已经拿到了80万元赔偿款。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赔偿50万元,同时考虑到欧某家庭贫困,补贴20万元。而安装广告牌的企业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则赔偿了10万元。

          事件经披露后,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人指责城管执法人员贸然抽走梯子枉顾人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不少人对当地警方刑拘广告安装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解。对此,本报特邀法律界人士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文/曹鑫 记者康春华

          主持人 康春华

          嘉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刘威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城管有权扣押梯子吗?

          从法律层面来讲,事件中的梯子是否属于“涉案设施”,城管有权扣押梯子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设施”这一概念的边界在哪里?

          颜三忠:此案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违法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即便行政人员存在扣押涉案设施的权限,假如楼梯上有人,行政人员可以直接把梯子抽走吗?显然不可以。因此,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行政人员是否存在此权限,而在于执法的方式是否妥当。

          李春华:本案中的梯子应该属于“涉案财物”,而非“涉案设施”,后者指的是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涉案设施或涉案财物,主要是指用于实施某种非法行为的设施或财物。城管有权扣押梯子,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的规定,城管部门拥有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同时,我国《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即包括扣押财物。

          刘威: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30、3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违法施工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机关有权扣押其作业工具,本案中的梯子应当属于安装工违法拆装广告牌的作业工具之一,故城管扣押安装工梯子有法律依据。

          城管执法人员是否要担刑责?

          城管执法人员在明知还有施工人员滞留高空的情况下,仍强行抽走梯子将施工人员置于危险境地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李春华: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如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本案中,执法人员明知有施工人员滞留高空仍强行抽走梯子导致施工人员身亡的定性,应根据相关责任人员当时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如其出于主观故意,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否则涉嫌玩忽职守罪,应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颜三忠:城管执法人员抽走梯子行为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涉事执法人员对工人的坠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执法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分析工人坠亡的因果关系。坠亡工人是否需自负其责,核心的焦点在于滑绳下楼的行为可否在《刑法》上认为是坠亡工人自愿选择的,即关键在于判断被害人当时是否有得选。该判断至少应综合以下因素:第一,安装人员在楼顶的孤立无援状态,实际上是被拘禁的状态,存在人身自由的法益;第二,当时天气寒冷,在顶楼上是否可能存在冻伤等重大生命身体危险的状况;第三,当时是否存在其他的逃生方法,替代的逃生方式时间成本等有多大;第四,作为一个专业的安装人员,利用安全绳缓慢下滑的坠亡概率多大。

          刑拘企业主是否于法有据?

          事发后,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广告安装公司负责人刘某刑拘,有人觉得刘某很冤。那么,这一刑拘措施是否于法有据?

          李春华:当地警方以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刘某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虽然存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但是发生安装工人死亡的后果是由于城管执法人员强行抽走了梯子。除非其后刘某存在强令安装工人自行下来的情况,否则不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颜三忠:国家安监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高处作业”列入了特种作业目录。本案显然属于高处作业,若其无从业资质以及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坠亡工人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广告安装公司负责人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则刘某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刘威:《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刘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两公司谁是责任主体?

          广告安装公司称,公司收取甲方鑫港校车服务公司3000元,为其制作广告牌并负责安装,但不包括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应追究甲方的责任。如何认定两公司的责任?

          李春华:两公司均应对该事故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是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颜三忠:涉事的广告安装公司与鑫港校车服务公司对于坠亡工人都具有法律责任。坠亡工人属于广告牌安装公司的雇佣的员工,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鑫港校车服务公司作为广告牌定做单位,没有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在选任施工主体时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对于工人坠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刘威:安装公司与甲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安装公司系独立安装行为,责任主体应该是安装公司。

          民事赔偿责任谁担?

          事件中造成安装工欧某死亡的原因有多种,且都不能认定为明显的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应涉及哪些方面?

          李春华:本案中,执法人员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所在单位应该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涉案执法人员除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死者家属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获取工伤赔偿。

          颜三忠:依据我国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属于职务行为,所在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工人坠亡是由多个原因导致,是多因一果,各方均具有过错,具体责任大小则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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