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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祖传豹皮马甲获刑存争议

        有专家认为即使假定罪名无误量刑也过重 如何处理“传家宝”引思考

        2017-04-11 10:34:17    编辑:黄婉琼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今年2月,2名男子因携带祖传的金钱豹豹皮马甲从吉林来到沈阳,准备以10万元价格抵押,用以支付工程款和学费,被沈阳大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有专家表示,祖传豹皮马甲是否属于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争议。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2名男子“抵押祖传豹皮马甲”并无社会危害性,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也量刑过重。而司法部门此举,也被网友质疑是机械司法。

          该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金钱豹为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皮马甲经鉴定价值12万元。野生动物死后制成的制品不允许买卖甚至是运输,虽然2名男子抵押买卖行为没有完成,但他们的运输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案价值在1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抵押祖传豹皮马甲”这一判罚的合理合法性及如何面对祖传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本报特邀了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

          主持人

          郭俊

          嘉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平芳 新余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王新民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罪名是否成立?

          本案中2名男子“抵押祖传豹皮马甲”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罪名是否成立?颜三忠:抵押祖传豹皮马甲不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案中,本罪侵犯的法益应当是野生动物资源,而年代久远或祖传的野生动物制品并不侵犯野生动物资源,不属于犯罪对象;从本罪立法目的看,刑法之所以把制品和动物一起纳入犯罪对象,是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只有将制品纳入犯罪对象,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显然,这里的制品与动物同时存在,都是对珍贵动物资源的破坏。但祖传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并非野生动物资源的载体,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该罪的立法意图;从行为要件看,出售与抵押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抵押不等于出售。故2男子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吴平芳:本案中2名男子合法持有祖传豹皮马甲,且是用于抵押,而不是交易,主观上并不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并没有侵害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的法益,不构成犯罪。

          王新民:本案中2男子的罪名成立,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客体要件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男子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并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虽然未获实际利益,但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李春华: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购、运输或者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该罪。本案中,2名男子至少存在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出于保护珍贵野生动物之需,在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对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并未加以限制,不管是买来的、偷来的、抢来的,抑或是祖上传承下来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能否从轻处罚

          有网友认为,即使罪名成立,但抵押并不等同于出售行为,且豹皮马甲属祖传,男子此举也并无社会危害性,应从轻处罚,本案量刑是否过重?颜三忠:即使假定罪名无误,法院的量刑也明显过重。祖传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与现时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侵犯程度、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观恶性程度都有明显区别,前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被告人也没有将出售行为完成,祖传豹皮马甲没有最终流向社会,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王新民:量刑的轻重,还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比如是否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如何、有无自首和立功情况及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至于豹皮马甲属不属于祖传,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只是量刑时考虑的一个具体情节而已。

          吴平芳:既然为祖传,那么2名男子所持有的豹皮马甲,应该在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台之前,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使要以这个罪名对男子定罪量刑,也应该考虑上述原因,从轻处罚。李春华:本案量刑确实偏重,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4年9月10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据此,走私价值12万元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是否“机械司法”?

          从“没有买卖就没有非法杀戮”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此举是从严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出发点良好;但有质疑认为,“从严保护”实乃另一意义上的“机械司法”,实不可取。你认为呢?

          李春华:确实有“机械司法”的嫌疑。首先,从严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出发点没有错,但要掌握度,不能将对动物的保护权凌驾于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之上,相反,同等条件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优先考虑。其次,涉案男子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判处其5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违司法公平、公正原则。

          王新民:本案并不存在“机械司法”。只要是违反了刑法规定,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无论是谁,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在具体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必须严格按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颜三忠:本案中的确存在机械司法。刑事司法活动,涉及对公民重大权益的限制与剥夺,必须十分谨慎,否则会影响刑法的功能和效果。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是坚持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刑法谦抑、形式理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能简单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必须符合立法精神,符合法理、情理、常理。吴平芳:站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的角度上,机械适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来定罪量刑,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益的保护和法律的权威固然起到了作用。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历史上并不构成犯罪,本罪是因法律规定为犯罪而定性为犯罪,放弃对历史现实的考量,也不可取。

          如何处理“传家宝”?

               对拥有者而言,家中的祖传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是不是只有收藏价值?如何处理才能合理合法?

          王新民:对于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利用问题还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需要对珍贵野生动物保护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立法只会越来越严。

          吴平芳: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大国,民间存在大量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虽然价值不菲,但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买卖即构成犯罪,所以只有收藏价值。如果能够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体的交易中心,只要拥有这些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者能够证明其为合法持有,均可以与国家进行交易,就能达到持有者的经济价值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李春华: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卖家一定要向林业部门申请并取得销售许可才能经营,而买家也只能在具有销售许可的场所购买,并获得办理收藏证书才能合法拥有,除此之外的买卖行为都是非法的。在没有收藏证书的情况下,即便携带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出行,也涉嫌犯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片面强调法律的适用,而置传统习惯于不顾,这样的判决很可能得不到群众的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果我们审判时只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判决就起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首先,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款并理解其精神实质;其次,要深入把握基本的法律原则,重视法律原则的适用。此外,还应熟练地掌握解释和运用法律的科学方法。

          文/首席记者郭俊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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