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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途经球场被足球砸中致伤

        法院:踢球者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赔偿近2万元

        2019-05-10 15:34:33    编辑:曾若晨    新闻热线:0791-86847179

          案例

          2018年6月15日22时30分许,阿梅(化名)在经过一体育公园足球场外面时,忽然“嘭”的一声响,当场晕倒在地上。事后阿梅才知道,原来自己是被踢到场外的足球击中了头部。

          与此同时,阿志(化名)跑到场外捡球,发现阿梅蹲在地上。“当晚我是带着同事的儿子去踢球,球踢到场外树上掉下来。”阿志回忆说,当时球在离阿梅两米外的位置,他也不清楚是否自己的球砸到阿梅。这时候旁边的保安为阿梅作证,说球确实打到了阿梅。因为双方说法不一,保安只好报警。

          警察到场后询问阿志,阿志承认球是他带来的小孩踢的。阿志、保安员、场地管理员一并送阿梅去医院检查。随后,阿志为阿梅支付了700多元医疗费。后来,阿梅称自己在家休息时一直处于晕眩状态,无法自理,于2018年6月28日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

          对于自己的受伤,阿梅认为是被踢到场外的足球击中导致,因此向阿志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阿梅选择再次报警。而阿志认为,阿梅没有办法证明她的受伤就是因为被球击中所致的,并且足球场应该也有责任。索赔无果的阿梅,将阿志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阿梅3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均为脑震荡。法院还了解到,阿梅和阿志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上面有两人签名。

          该协议载明阿梅在体育公园足球场外散步时,被足球击中头部,当时晕倒在地,在保安员协助下找到踢球当事人即阿志,经过3个多月治疗,阿梅伤情基本稳定好转,现要求责任人阿志赔偿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阿梅主张是阿志踢出的足球造成其受伤。阿志则认为足球并非他踢的,而是由其所带领的小孩踢出。

          根据阿梅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已写明是阿志踢出的足球导致原告受伤,阿志也已在该协议书上签名,而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中亦写明阿梅受伤是因阿志造成。阿志虽然认为足球是由他人踢出,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述协议内容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本案造成阿梅受伤的侵权主体为阿志。

          “案涉事故发生时阿志正在进行业余足球运动,但由于足球场外为公共道路,阿志理应预见到足球飞出场外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并对此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办案法官表示,虽然踢出的足球飞出场外并击中路人是意外,但阿志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阿梅因为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该由阿志赔偿。

          同时,法院认为,案涉足球场地设置有3米多高的围栏,且阿梅受伤处与该球场之间隔有草坪,而阿梅是在足球场外的公共道路散步时被飞出场外的足球意外砸伤,因此阿梅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由阿梅分担损失。最终,法院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判决阿志需向阿梅支付赔偿款19755.24元。

          陈昕宇  卢洁瑶

          来源:(法治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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