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陆某是邻居,平时关系很好。去年3月初,陆某临时去出差,临行前将来不及存入银行的4万元现金交由我帮保管。我将钱放入家中的保险柜。3天后,我下班回到家发现保险柜被撬,包括陆某4万元现金在内的财物被洗劫一空。我报警,但公安机关一时难以破案。请问,我是否要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应认定为无偿保管。基于你与陆某的关系,你替陆某保管4万元现金,可认定为无偿保管。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是否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即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无偿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只有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你同意为陆某保管4万元现金后,将钱放入安全性较高的保险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存在重大过失,在你外出时已锁好门窗等,做好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你无须承担保管的现金被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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