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擅自转移房屋售价款项涉嫌犯罪,修水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将其犯罪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8月29日,县公安局依“刑诉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对张建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
经初步查实,2005年12月6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徐某某、师飘某、李某某、师开某诉张某、陈焱某、陈小某等9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于2006年3月9日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等因师小某死亡的损失142835.5元的80%,即114268.4元,减除已付的52000元,尚差62268.4元,被告陈焱某、陈小某、朱某某等8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2006年4月21日,师开某等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人师开某等与9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由陈建红以外8人支付32000元后,放弃追究余款的连带责任,随后陈焱某、陈小某等8人履行完毕。
然而,修水县人民法院在要求张某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多次躲避不予履行,尽管数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仍不肯履行协议内容;2006年5月4日,2008年11月1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两次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修水县人民法院查明张某与其妻子、儿子、儿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位于修水县义宁镇桃树埚15栋102室,房屋面积86.8平方米。由于该套房产为其生活所需不宜处置,迫使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师开某因本案事故丧子,年老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多次申请恢复执行,修水县人民法院在财产调查中发现张某家位于修水县义宁镇桃树埚15栋102室的房产已于2014年12月作价245000元出售给他人,其拥有该房屋25%的所有权,在出售房屋后未履行该案义务,反而外出逃避。
最终,修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版权申明及版权保护 赣ICP备09008939号-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传媒大厦15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6847086 邮箱:jxfazhiwang@163.com
新法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9 jxlaw.com.cn,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