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原告方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00万元。庭审中,原告未能及时提供双方银行转账交易流水。合议庭要求原告在庭后七日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然而,原告直至庭审后41天才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属于关键证据,依法应当予以采纳。但由于原告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案件需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结合原告过错大小和涉案标的额,决定罚款10000元。当地诉讼当事人及律师纷纷表示以后要依法及时举证。
记者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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