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法官就告诉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局送达裁定后,立刻查询并冻结了对方的银行存款,一审、二审时间内,也不怕对方转移资产了。”近日,一名公司的负责人为法院执行速度点赞,法院将财产查控措施前置,申请人在案件宣判结束就收到执行款。
早在2015年,鑫凯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由鑫凯公司向中盛公司承建的某县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提供商混凝土,并由何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份销售合同上签字。
2015年3月18日,何某向鑫凯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鑫凯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共计448285元,同年6月19日何某先后向鑫凯公司支付了230000元,但余款218285元一直拒不履行。
于是,鑫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将何某、中盛公司起诉至永修法院。立案当天,立案法官审查起诉材料后告知鑫凯公司,为了保证判决结果能够兑现,建议其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鑫凯公司立即向法院执行局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执行局当日便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何某名下相应的资产。
该案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经过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等程序,当事人之间围绕着中盛公司是否具备该案的适格主体、何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争议展开激烈的辩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导致审理时间较长。
一审判决,认为鑫凯公司接受被告何某出具的欠条并接收被告何某支付的230000元,符合《合同法》第84条“债权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故被告中盛公司已经将债务转让给被告何某。因此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鑫凯公司支付欠款218285元,并计算相应利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生效日期已是2017年4月21日,距离起诉之日已过8个月。因为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该院执行局已将财产查控措施前置,由于执行措施前移,原告并不担心何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而且被告也已知晓自己资产被冻结,看到法院的执行能力如此之大,在案件宣判结束后就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该案的顺利执结达到了即判即执行的良好效果。
据永修法院的执行法官介绍,永修法院从2017年1月起,所有的执行保全案件都将由执行局统一立案、查控、处置。将执行措施前置后,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财产转移的可能性,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截止7月14日,永修法官院实际完成29件执保案件的查控工作,保全成功率高达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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