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执行人萍乡市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面对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后幡然悔悟,当场将执行款交至申请人敖某、罗某手中。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敖某与罗某是萍乡市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双方因工资发放问题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敖某与罗某的工资。该公司不服,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敖某与罗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萍乡市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然而该公司却对执行法官的劝导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便明确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若其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然对此不予理睬。
7月10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萍乡市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宣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以及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当执行法官将司法拘留及罚款决定书送达给廖某时,廖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违法成本,当即向执行法官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7月11日被执行人法人廖某当场将执行款项交至申请人手中,该案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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