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讯 2005年,张某和李某合伙经营。2012年2月两人拆伙,拆伙时签订合同约定如遇政府拆迁,补偿款双方平分。张某退伙后,李某继续经营,并陆续增建了一些附属设施。2013年6月政府拆迁,李某得到6项补偿内容的共计补偿金额283800元。张某要求平分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对其中的2项补偿款平分,即分73400元给张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鉴于李某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李某司法拘留15天。拘留后,执行法官对其析法释明。近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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