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外地的公司,在新余打官司,会不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工程款何时能执行到位?我们心里没底,但没想到20来天就全部执行到位了,渝水区法院的执行好给力”。这是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领取近40万元工程款后的一番肺腑之言。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要通过物质形式予以谢,在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执行人员的强烈拒绝下,遂于2017年5月初专程送来锦旗一面。
申请执行人苏州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某建设公司、新余市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判决:新余市某建设公司向苏州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66252元、违约金5773.63元,并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新余市某开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3月24日,苏州某工程公司向渝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制定三步走办法:一是充分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不间断、不定期查控,随时监控新余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发现有资金入账后随即进行冻结、扣划。二是外查新余市某开发公司,调查该公司欠付新余市某建设公司工程款情况。三是结合“春雷行动”集中执行,调查新余市某建设公司的财务情况,为下一阶段的强制执行做准备。
4月1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新余市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十几次不定期查控后,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入账,执行人员随即进行冻结、扣划。至此,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案标的全部执行到位,获得申请执行人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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