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讯 徐某与陈某于2015年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男方徐某向女方支付了20万元彩礼并为其购买了价值约3万余元金银首饰。婚后不久,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夫妻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女方陈某于同年冬返回娘家居住,男方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和首饰。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结婚并实际生活2年以上,因此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的行为属于婚前自愿赠予行为,且赠予行为已实际发生,所以这几件首饰应属于女方个人财物,归其个人。(黄栩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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