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法院到案发地巡回开庭
赣州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2016年10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成立了环境资源合议庭,实行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开启了生态环境打击、治理、修复的“全能模式”,为赣州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和保障。赣州先后荣获“绿色生态城市保护特别贡献奖”、“中国最具生态竞争力城市”、“全国首批创建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等荣誉,人居环境、城市品位和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加大审判力度保护生态
赣州辖区的信丰县,是全国绿化模范县和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县,生态环境优良,一度因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猖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针对这种情况,信丰县法院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一律判处实刑,有力地震慑了林业犯罪分子,乱砍滥伐林木案件连年大幅下降,2016年仅有1件。
近年来,赣州法院着眼于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赣江、东江源头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探索实施修复性司法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惩罚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仅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赣州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修复性司法,实行打击犯罪与生态资源修复并行,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要求被告人缴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或者复垦土地等。另一方面,把主动修复生态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督促被告人主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11年9月,曾某和邹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征用的田地上用挖掘机开采煤矸石,造成田地损毁。经鉴定,损毁土地面积为18.32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7.25亩,破坏程度为重度。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和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表示愿意复垦被毁耕地,并积极缴纳复耕保证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并判决被告人曾某、邹某对损毁的18.32亩土地予以复垦,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土地进行了复垦,使受损的田地得到了修复。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为让群众更生动直观地了解法院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该院在审判体验厅专门开辟了环境资源审判体验区。自2016年2月投入使用以来,共有2万余人前来体验,起到了很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赣州两级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注重以案释法,深入林区、景区,走访林农,开展巡回审判、巡回宣传,统筹解决好涉及林区稳定、林业发展、林农利益等问题,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2016年3月3日下午,吴某在自家菜园焚烧杂草,因天干物燥、风势太大,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到附近的山场,引燃了山场的芦箕,引发森林大火,造成了25万余元的损失。会昌县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处吴某缓刑。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赖荣清向参加旁听的村民介绍了安全用火的重要性,当地村民纷纷表示,今后用火不敢麻痹大意了!
部门联动打击破坏环境犯罪
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责,生态建设非一日之功。赣州法院始终坚持主动作为,加强同国土、环保、林业、税务、土管、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长效机制,促进生态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积极探索生态专家陪审、生态修复联合验收等机制,持续完善生态纠纷预防和化解方式。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赣州中院会同检察、环保等部门多次沟通,并积极开展调研摸底,今年将适时启动公益诉讼,畅通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起诉的渠道。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将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不懈地探索生态司法、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努力使赣州天更蓝、地更绿、水更净、环境更宜居,让群众享受到更多的生态红利。”赣州中院院长邹宇平表示。
辛士俊 郭洪椿 张振伟 记者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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