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担保义务500万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据悉,李某系浙江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因江西某企业向萍乡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万元,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李某及其企业为此与萍乡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后因借款人江西某企业无力还款,经法院判决,江西某企业需偿还萍乡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利息500万元,李某及浙江某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江西某企业、李某、浙江某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等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江西某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进入破产程序,而浙江某企业亦停产多日,该案陷入僵局。在李某及浙江某企业均未申报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遂将李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李某一直未主动联系法院,近日却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要求和解,原来其还是国外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被限制出境一事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往来,无奈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和解。又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出行严重受限,李某遂从浙江开车奔赴湘东法院,经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将李某在杭州某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以偿还本案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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